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內地實施旅遊法利於保護市場

雖然內地與澳門已就旅遊市場規範加強了合作,儲存倉但低價團、購物團引發的各種糾紛依然時有發生。今年十月一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雖不屬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鑑於澳門與內地交往密切、旅遊市場監管工作緊密關連,國家旅遊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磊日前來澳主講兩場《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說明會,重點講解該法律有關內地居民赴港澳旅遊的內容並作即時交流,讓相關政府部門及旅遊業界更清楚地理解有關法規,並瞭解新法與兩地旅遊業發展的關係。制定旅遊法是規範旅遊市場、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專家指出,目前中國旅遊市場不正當競爭問題比較嚴重,特別是愈演愈烈的「零負團費」經營模式,嚴重損害旅遊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迫切需要制定旅遊法明確一些基本民事規範和旅遊合同特殊規定,建立和改進旅遊與相關行業管理的協調機制。旅遊法共設十章九十八條,對旅遊者、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管、權利救濟等內容作了規定。對於廣大旅遊消費者來說,這部法律對旅行社經營、旅遊合同訂立、旅遊經營違法處罰等方面作出詳盡規定,目的就是從法律層面最大限度保護旅遊者的正當權益。旅遊法的許多條文引人注目,對旅遊消費者關注的一些熱點問題都有回應。第一,針對「零負團費」,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第二,針對強迷你倉沙田購物和另行付費,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遊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第三,針對旅遊產品和服務質量不高,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包價旅遊合同內容應當明確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的安排種標準。第四,針對旅遊者維權困難,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要求受理機構及時處理或者移交相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根據旅遊糾紛中旅遊者多為異地訴訟的特點,設置了特殊地域管轄制度。此外,草案還強化了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大了旅行社和導遊、領隊等旅遊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本澳旅遊局表示非常關注將要在內地實施的《旅遊法》,該法適應當前旅遊業跨地區、跨行業發展的需要,相信能更有效保障旅遊者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打擊旅遊市場亂像,並可更好解決旅遊糾紛等問題,有利兩地旅遊業健康發展。為配合建設澳門成「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策略定位,旅遊局今年其中一個工作重點是要優化行業管理培訓、積極推動優質旅遊。旅遊局將因應市場發展變化及《旅遊法》實施,在監管及巡查方面作相應調整。業界人士認為,法律雖然不在澳門生效,但澳門與內地業界聯繫密切,來往頻繁,兩地旅遊業界合作頻繁,有必要瞭解內地情況,《旅遊法》將推出,瞭解新法內容可先作準備。迷你倉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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