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佛山版

南都訊 記者門君誠 少年使用撿來的一張身份證在南海桂城多家銀行辦理借記卡,儲存後被識破,被警方當場抓獲。南海法院一審認為,其構成妨礙信用卡管理罪,但免于刑事處罰。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2012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南海桂城,持一張撿來的居民身份證,先後在多家銀行申請開戶,辦理銀行卡以便其使用,申請表上的簽名都由其冒簽。而後,李某被某銀行工作人員發覺並報案,警方現場將其抓獲,從其身上起獲銀行卡4張及用于開卡的100元。公訴機關認為,李某應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建議判處被告人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爭論焦點]借記卡是不是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據主審法官介紹,本案裁判的焦點在於迷你倉記卡是不是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記卡,不構成妨礙信用卡管理罪。將借記卡擴大解釋為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違反罪刑法定的原則。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的規定,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作的立法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最終法院采信第二種意見,使用他人身份證辦理借記卡,侵害了金融系統對信用卡的正常管理秩序,構成妨礙信用卡管理罪,但免予刑事處罰。self sto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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