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是正當維權還是蓄意敲詐?

  □通訊員 辛成 本報記者 陳洋根  早報訊 "大型超市是消費者購買食品的主要場所,迷你倉為了你、我、他的今天、明天不再受其過期食品的殘害,懇請法院依法裁決。"張先生說,打官司不僅是為自己維權,也是為其他消費者著想。  11月1日,張先生與物美超市杭州筧橋店的官司,第二次在杭州江幹區法院筧橋法庭公開庭審。張先生以物美超市筧橋店出售過期茶葉為由,要求"以一賠十",也就是說,超市除了退還購茶葉款6656元之外,還要賠償其66560元。  超市當庭喊冤,並指張先生購買茶葉的動機不純,是在敲詐。法院審理後,沒有當庭作出一審判決。  茶葉過期第一天  他一口氣買了20盒  張先生1986年出生,安徽人。在庭上,他向法庭提供了社保證明,以此來說明他是有固定工作的,並不是超市所說的"職業打假人"。  "我買茶葉是為了回老家送人。"張先生說自己在杭州上班,今年8月8日到位於機場路的物美超市筧橋店買茶葉20盒,總價6656元。他說,刷卡交錢後走出超市時,才發現茶葉的生產日期是2012年8月7日,保質期只有一年,這也意味著茶葉已經過期了。  根據張先生的說法,發現茶葉過期後他馬上找超市服務台投訴,雙方協商後超市同意賠償,退一賠一給他1.3萬元,但協商時超市一直有兩個保安圍著他,張先生稱自己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也就沒有同意。  張先生認為,超市將過期的食品拿來銷售,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應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張先生也坦承,在向法院起訴前,並沒向工商部門投訴反映。  超市反稱  張先生或為"職業打假者"  法庭上,超市方面稱,張先生向法庭提供的茶葉可能並非8月8日在物美超市購買的那批茶葉,並質疑張先生是職業打假人。  超市的說法並非空穴來儲存倉,他們提供了當天的監控視頻,並分析說,8月8日7點49分超市剛開門,張先生就直接走到茶葉櫃所在的樓層,前後不到10分鐘的時間分兩次購買了20盒茶葉,隨後就找服務台投訴,"這麼短的時間里能拿到前一天剛剛過保質期的商品,購買動機顯然存在疑問"。  超市稱,因為茶葉都是由廠家統一配送的,其他超市里賣的茶葉包裝和物美賣的一模一樣,不排除張先生用其他地方購買的過期茶葉進行調包,然後向物美超市索賠的可能。  "過期茶葉我們早在今年5月就進行了更換。"超市當庭提交了一份有廠家簽名的商品更換單,以證明2012年8月7日生產的茶葉早在今年5月全部更換成了2013年的新茶。  超市方還提到,事發當天張先生曾要求超市賠償3萬元,後來又表示2萬元也可以,但超市都沒答應。  雙方協商不成  法院將擇日判決  張先生的代理律師認為,張先生在物美超市購買"過期茶葉",這有購物小票、支付憑證、信用卡交易明細等證明,雙方買賣成立。而張先生所購茶葉外包裝盒上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12年8月7日,保質期為12個月,張先生購買之時該批茶葉已經過期,這是不容質疑的事實。  "超市方面要承擔產品責任的前提條件,必須符合產品存在質量缺陷、有損害事實、產品存在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銷售者存在過錯。"超市一方認為張先生不能證明其向法庭提供的茶葉,就是向物美超市購買的那批茶葉。此外,從張先生購買茶葉到索賠過程中的種種跡象不能排除其是職業打假人 ,要求"退一賠十"是典型的知假買假,目的是通過打假牟取暴利。  由於張先生不同意調解,審判長表示將擇期作出判決。  買方:買到過期1天的茶葉,超市應"以一賠十"  超市:他購買茶葉的動機不純,是在敲詐——  是正當維權還是蓄意敲詐?迷你倉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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